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是维持协会正常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发展振兴我省羽毛球运动,更好的团结全省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羽毛球运动的各界人士,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羽毛球运动,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省的进一步发展,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特制定《黑龙江省羽毛球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条 为做好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羽毛球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法[2014]166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及标准:
(一)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按实际开展情况收取会费,会员于每年1月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会费以每个协会或俱乐部(参加羽毛协活动人员为10人以下)。每个团体会员会费每年缴纳1000元,副会长以上企业家2万元,比赛冠名费根据比赛规模另行定。
(三)个人会员的会费每人每年100元。
(四)原则上非会员不允许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六条 羽毛球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工作,建立会费收支明细,并及时向羽毛球协会财务部上交。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羽毛球协会提出申请,经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缴费的会员,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羽毛球协会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在羽毛球协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
(二)按照羽毛球协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支付本协会工作人员必要的劳动报酬;
(四)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等会议支出;
(五)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六)羽毛球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七)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会员退回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修改或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经第二届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黑龙江省羽毛球协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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